圍標不一定是串通投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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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圍標不一定是串通投標罪嗎?

圍標不一定是串通投標罪嗎?

圍標雖是一種違法行為,但並不一定是犯罪行為,所以圍標不一定是串通投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串通投標罪有兩種情形:

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因此,串通投標罪的主體限於投標人和招標人。

二、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表現

(1)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的行為;

(2)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並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並讓其中標;

(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後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

(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於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後,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對於圍標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罰的,是否構成犯罪行為,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構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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