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可按照城鎮計算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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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可按照城鎮計算殘疾賠償金
哪些情形農村户口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

雲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雲南省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項第11條規定了種農村户籍按照城鎮標準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的三種情形:

(一)農村居民能夠提交其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暫住證),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具體包括:

1、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連續居住並經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户已被徵地,成為“失地農民”;

(二)農村居民在城鎮上學,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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