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一般認罪多久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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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一般認罪多久會判刑

認罪多久會判刑

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哪些情況會延期審理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

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迴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怎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目前還是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法庭對刑事案件審判的時間來操作的,所以認罪以後應該不出一個月左右就能夠被判刑的,中間當然也不排除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判刑被延期,刑訴法當中規定的刑事法庭審判案件的具體期限都有着明確的法律依據。

認罪對於判刑的時間是有着一些規定的,法院在審判時應該按照審判規定,對案件的審理時間一般是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會判刑的。並且在法律的相關條例中,法院對於能夠坦白從寬的嫌疑人是按照從輕處罰的。對於拒絕認錯的,是按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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