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扇女生耳光被獲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30人扇女生耳光被獲刑

近幾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頻率越來越高。這兩天發生了一起校園暴力事件,即30人扇女生耳光,法院認定作案人的行為屬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6個月及7個月。此事不得不引人深思,為何被扇耳光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被判處刑罰後受害者是否還可以提起民事賠償呢?

【案情回放】

據瞭解,事發時小麗僅15歲。據該校一名高一男生事後稱,大約在幾天前,被打女生小麗在校外用手機抓拍他,不慎將高一女生若若抓拍入鏡,雙方引發衝突,“她當時就刪了照片,還道了歉,但是沒用。”打人的地點離學校不遠,當時共有30餘名學生將小麗圍住,“一開始就有一外校學生先上來扇了一耳光,後來有男生添油加醋,提議一人扇兩下。”該男生稱,最後有五六名女生輪番上陣,每個人都扇了兩巴掌,還“踹了胸”,全過程中,小麗一直都在説對不起。3名打人學生各被判刑。據海淀法院稱,打人事件發生在2015年4月16日17時許,地點為海洋館北側紫御府附近,毆打小麗的女生劉某、鄔某及男生賈某,都是18歲。2015年4月18日,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3人主動投案。3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員通過經濟賠償、賠禮道歉等形式,獲得了小麗諒解。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案發生在校園周邊,屬於典型的校園暴力案件。案發後,部分視頻被上載到互聯網,引發了社會對校園暴力案件的普遍關注。3人無故毆打未成年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考慮到3人具備自首、獲得諒解等情節,並結合其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最後分別判處劉某、鄔某、賈某有期徒刑8個月、6個月、7個月。

一、30人扇女生耳光的行為為何屬於尋釁滋事?

本案中受害者小麗因不慎抓拍到若若的背影,若小麗侵犯了若若的肖像權,那麼若若有權利要求其刪掉照片、賠禮道歉,那麼小麗抓拍的行為是否屬於侵犯肖像權呢?

(一)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1、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2、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複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3、下列情況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①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台、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②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③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④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從以上標準來看,小麗抓拍背影的行為不屬於侵犯若若的肖像權小麗並未對若若的權利造成侵害。

(二)那麼若若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呢?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據該校一名高一男生事後稱,“一開始就有一外校學生先上來扇了一耳光,後來有男生添油加醋,提議一人扇兩下。”該男生稱,最後有五六名女生輪番上陣,每個人都扇了兩巴掌,還“踹了胸”,這應當屬於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若是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因此,若若等人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罪,應當受到處罰。

二、被判處刑罰後受害者是否還可以提起民事賠償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因小麗屬於在校學生,沒有誤工費的賠償金。但可以向若若等人提起醫療費、護理費等。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小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

海淀法院認為,該案因未成年學生間瑣事糾紛引發,但雙方未採取妥善方式處理矛盾,反而採取極端方式處理,致使矛盾不斷升級,使其成為影響惡劣的校園暴力案件。

此案件讓人不禁反省,許多家長從小溺愛孩子,捨不得教訓一句,從小忽視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學習對於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也還不夠,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比較淺薄,以至於校園暴力事件時有發生。所謂養育,父母不僅是要撫養孩子,還應當注重教育,提升孩子的品德,注重內心的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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