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非法集資怎麼處理都有那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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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非法集資怎麼處理都有那些規定

非法集資是一類較為嚴重的違法犯罪案件,對我國的社會和經濟都造成巨大的影響。非法集資所得的錢財我國進行查處後依法進行返還。下面小編就新鄉非法集資怎麼處理都有那些規定,這類法律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非法集資被警察查後的資金怎樣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

同時該《意見》中“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1、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2、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②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③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④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⑤)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3、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4、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將其集資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返還。

二、違法所得的追繳和退賠原則

偵查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為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往往在第一時間將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並沒有將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和涉案的贓款、贓物進行區分。

但是當刑事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法院對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進行處理時,就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調查財物的權屬情況。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判決返還被害人但其沒有認領的財物應上繳國庫;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三、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

1、從法律層面講,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案件中的涉案財產要等到法院

終審判決後才能處理。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罪。所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其權屬不能發生變化,仍然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關部門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二是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有:資產確權、變賣、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務轉移、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變現及兑現等方式。全面處置方式的啟動的時間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

新鄉非法集資怎麼處理都有那些規定,我國對這類資金的返還有着嚴格的規定。對相關的非法所得在查清證據後,進行依法的返還本金。相關的辦理工作需要在相應的案件判決辦理結束後進行相應的返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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