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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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刑法對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收購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購、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對於犯罪分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判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意見,但對於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並以行政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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