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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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針對兒童的犯罪案件屢有發生,是另廣大家長和社會各界都比較痛心的一個問題。現在除了拐賣兒童案件以外,還有一點比較重要的就是會發現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對我國的兒童實施猥褻,雖然沒有構成強姦,但是猥褻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強制猥褻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強制猥褻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定義不同: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猥褻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意志,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三、處罰也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猥褻罪,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體(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體(被告)是主觀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眾或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性質不同

猥褻是當眾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強姦是針對性而言的,動機是發生性行為,強姦即遂和強姦未遂的界定為有無發生性關係。

在我國刑法當中,針對強制猥褻有着明確的法律條文,如果説對我國的婦女兒童實施猥褻,需要面臨五年以下的刑事責任,情節較為嚴重的話,量刑起點在五年以上。除此以外,猥褻我國兒童,法院一般都會從重從嚴的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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