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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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刑拘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強制猥褻侮辱罪跟強姦罪的性質不一樣,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和受害人發生性關係,而且在猥褻案件中,兒童往往最容易成為受害者,而兒童又因為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也不懂得主動保護自己,學校和監護人對此要承擔起相應的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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