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醫療官司需要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打醫療官司需要什麼材料?

一、打醫療官司需要什麼材料?

患者一方要打贏官司,仍然要舉出比較充分的證據。一般來説,下列證據是不可少的: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權限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是:

(一)、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進行屍檢查明死亡原因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提!但屍體要保存患者死亡時物理、化學之狀態參數受氣候環境等因素影響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時間限制。

一直以來,醫療官司都是比較常見的,患者在打醫療糾紛官司的時候,需要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進行代理,這個時候律師會告訴相關當事人,收集相應的證據,這樣在法院判決的時候是有意的,具體的證據包括病歷資料的複印件,以及誤工的證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