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我國的現行法《價格法》裏面,明確規定從事經營者不能通過虛假或者是讓人產生誤解的價格手段,引導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的經營者跟其進行各種交易。這種利用價格獲利並且違法的行為,被稱為了價格欺詐行為,也被叫做欺騙性價格表示。

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是什麼

在相關法律的規定中,以下這些行為都是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第一種是商品的標價籤或者是價目表上所標註的,關於商品的名稱、所產地點、大小規格、何種等級、質地用材以及計價的單位和售賣的價格等等,或者是其服務的項和其收費的關準等方面的內容與實際上的情況不相符合的,並且通過這戲方式來誘騙消費者或者是其他一些經營者來購買的。

第二種是對於其同一種商品或者是服務,並且在同一個交易的場所,同時使用了兩種的標籤或者是商品的價目表,並且以標籤上的低價來吸引顧客,卻又以標籤上的高價來對其商品進行結算的。

第三種是通過使用一些帶有欺騙性或者是誤導性的宣傳語言、文字、圖片等手段,來引導他人與其進行交易的。

第四種是在所售商品上標註了帶有出廠價、批發價等字眼的價格,但是卻有沒有依據可以證明或者是沒有可以與之進行比較的。

第五種是商家在其降價後銷售的商品上所標註的折扣商品或服務,但是其實際折扣幅度卻與標註不相符合的;

第六種是商家在銷售自己處理的商品時,卻沒有給商品標註“處理”信息和價格的。

第七種是商家在通過價格之外饋贈的方式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時候,不按實際來標註贈送禮品的名稱、數量的,或者是所饋贈給人的商品其實是偽劣產品的。

第八種是商家在進行收購或者是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某服務並且附帶有價格附加的條件時,沒有標示或者標示附加條件的意思不明確的。

第九種商家自己虛構原價或者是降價的原因,以虛假的優惠折扣,向他人謊稱要降價,而誘騙別人來購買消費的。

第十種是商家在收購或者銷售某些商品的之前,以及在為他人提供一些服務的之前,對別人做出了價格的承諾的,但是卻又不履行或者是沒有完全履行的。

第十一種是假裝聲稱自己收購或者是銷售的價格比其他的收購該商品經營者高或者是低,並且以此來誘導哄騙消費者或者是經營者來與之交易的。

第十二種商家在商品或者是服務的提供上面,通過摻假或者是以次充好等不良手段,來使得商品的數量或者是質量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

第十三種是商家在對其商品進行交易的時候,對於那些實行了市場上普便的調節價格的商品或者是服務,説謊聲稱這是政府部門的定價或者是説這是政府部門給的指導價的,這些行為都是屬於價格欺詐行為,如果被發現,是要進行一定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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