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的證據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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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的證據如何收集

司法實踐中,如果要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集資詐騙罪,證據就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就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資詐騙的證據才行,否則法院是不會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該罪的,説到證據,很多人就不知道非法集資詐騙的證據該如何收集,下面就來告訴大家。

一、非法集資詐騙的證據如何收集

證據是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客觀依據。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作案週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數據的收集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應緊緊圍繞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並將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為重點進行取證,同時還應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賠能力。

對被害人陳述的提取,應主要圍繞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方式、次數、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進行;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偵查機關還應及時發佈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報債權,對被害人進行確認,並及時告知相關權利及義務

對涉案書證,應當調取包括非法集資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非法集資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資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同時,在收集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時,還要緊扣各類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以便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在偵查過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以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對資金的分配、控制或揮霍的數額等,以便於判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

二、非法集資詐騙如何處罰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都是可以的,不過在收集非法集資詐騙的證據時,最好是收集直接的證據,因為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比間接證據的證明力要強一些,而且收集證據必須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否則該證據是無法被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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