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如何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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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如何蒐集證據?

大家都知道,證據是用來判定行為人有沒有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重要依據,如果我們深受非法集資的迫害,如何蒐集非法集資的證據呢?我們國家對於非法集資處罰力度非常大,非法集資對我國來説就是毒瘤。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的做法。

1、證據的收集

證據是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客觀依據。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作案週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數據的收集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應緊緊圍繞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並將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為重點進行取證,同時還應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賠能力。

對被害人陳述的提取,應主要圍繞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方式、次數、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進行;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偵查機關還應及時發佈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報債權,對被害人進行確認,並及時告知相關權利及義務

對涉案書證,應當調取包括非法集資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非法集資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資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同時,在收集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時,還要緊扣各類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以便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在偵查過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以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對資金的分配、控制或揮霍的數額等,以便於判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

2、證據的認定

在非法集資犯罪相關證據材料的認定中,除了要注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外,更需要注重證據的關聯性。《意見》第六條也規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户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同時,在判定上要秉承“疑罪從輕”的辦案理念,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方面,需要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屬於主觀故意範疇,而主觀故意往往難以從某一個證據中剝離出來,因此,在認定時就需要結合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作“排除法”。

我們要勇於對邪惡勢力作鬥爭,國家會一直站在正義的一方。我們不光要蒐集有關證據還要理清思路。可見法律對我們來説有多麼的重要。相關基本資料應該就是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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