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拒收現金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不屬於拒收現金的行為有哪些?

不屬於拒收現金的行為有哪些?

1、“無人銷售方式”,即商品或服務的銷售現場無人員值守。包含無人零售機構、無人停車場等。

2、“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即不具備收取現金的人員、設備、場地等條件。

3、美食廣場、旅遊景區、遊樂中心、商場等設置統一的現金收款櫃枱。

4、商户檔口用現金購買商品需到收款櫃枱使用現金交款。

5、園區、校園內使用內部卡消費,但設置了接受現金支付或者購卡充值,並可保證消費者自由退款的。

6、為履行反洗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

二、不能拒收現金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關於整治拒收現金支付行為的公告》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2、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羣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3、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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