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立功表現 - 立功有什麼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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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立功表現,立功有什麼表現

根據相關的名詞解釋,刑法意義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不過,不是所有的相關行為都屬於立功表現,那麼有哪些行為屬於立功表現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行為屬於立功表現

所謂立功表現,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較多的一般罪行,經查證屬實的;

2、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得以破獲其他案件的;

3、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這裏所説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歸案以後,不僅要徹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還主動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這是立功的-種表現形式。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所謂查證屬實是指必須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分子揭發的情況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分子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明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那麼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立功表現的另一表現形式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所謂提供重要線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這種提供必須是自己知道的,是實事求是的,不能是編造的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偵破了案件。

二、有立功表現能減輕刑罰處罰嗎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對於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減輕處罰應當與從輕處罰相區別。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內無論是適用較輕的刑種還是較短的刑期,都應理解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應當是指低於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判處刑罰,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數在內。

2、如果同一條文中有幾個法定刑幅度時,減輕處罰一般應理解為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但是,如果適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顯刑罰過重的,經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繼續選擇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處罰。如果法條明確規定的下一個或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是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法條沒有規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哪些行為屬於立功表現?對此,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羅列了出來。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並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要爭取有立功表現,為日後可能會減輕的刑事處罰做努力。在刑事辯護的過程中,要爭取從立功表現等方面進行辯護,以便能夠被認定為立功,從而減輕刑罰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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