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構成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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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構成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一幫犯罪與故意犯罪是存在較大的差別的。並且一般犯罪與故意犯罪不僅僅是所判的罪行不一樣。其實兩者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也是不一樣的。對於一般犯罪我們都有所瞭解,那對於故意犯罪構成的構成因素有哪些呢?為此我們做了以下介紹。

審查起訴中,犯罪故意如何認定

1、對犯罪故意要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來把握。

2、對“目的犯”的特定目的可從其客觀行為判斷。


3、對特定犯罪對象認識是否“明知”應綜合相關環境判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起訴總體標準。從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類型看,相當數量的犯罪尤其是暴力型犯罪或者以積極作為方式實施的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行為,主觀罪過狀態大都能從客觀行為中推斷或者反映出來,只有存在結果加重情形的犯罪,主觀罪過的證明對行為定性才有意義。

一、犯罪故意的一般證明標準

審查起訴要確定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移送審查的證據足以認定被追訴人具有實施被追訴的犯罪的主觀故意,要從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予以審查確定。

從認識因素來看,要審查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是否能合乎邏輯地推導出被追訴人意識到自己正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對行為引發的危害結果主觀上是明知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判斷:1.現有證據(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夠直接證明被追訴人對實施的行為危害性認識上是清楚的。2.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神志是清醒的,沒有證據表明被追訴人存有精神障礙。3.有證據證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礙被追訴人對危害行為性質的判斷。4.有證據表明被追訴人在某一領域接受過專門教育,或者根據被追訴人對某領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據被追訴人的工作性質,可推斷被追訴人能夠分辨實施的危害行為的性質,並能判斷行為產生的危害結果。當然,對被追訴人主觀認識因素的判斷,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被追訴人的狀況,決定具備上述一項或者幾項,方能判別被追訴人是否能夠認識到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性質及其後果。

從意志因素來看,要審查被追訴人對危害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觀意志是人的內在心理活動,必然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故被追訴人的主觀意志狀態可通過其實施的外在行為審查確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判斷:1.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實施犯罪積極準備犯罪工具,或者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如對被害人進行跟蹤、踩點、提前瞭解犯罪對象的外部環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礙等。2.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實施犯罪積極組織、拉攏他人共同參與,或者積極尋找作案空間和作案對象。3.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實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佔有他人或者公共財產為目的的危害行為的,或者為獲取物質利益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而實施行政法規禁止的危害行為。4.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實現犯罪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旨在實現犯罪目的(意圖)的侵害行為。5.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以實施部分行為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或者胡編謊言騙取他人信任,以實現犯罪意圖的,或者為實現特定目的,積極遊説,拉攏説服他人實施某種合法或者違法的行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則應當認定被追訴人對受追訴的行為引發的危害結果採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態度:1.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違法目標不顧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2.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嚴重違反特定領域的規章制度,或者對發現的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補而聽任危害結果的發生。3.有證據從正面直接證明被追訴人不計後果,對將要發生的危害後果放任不管。

二、“目的犯”特定目的的證明

我國刑法中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形態,屬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範疇。目的犯主觀要件除具備故意犯罪的一般要求,還要審查被追訴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特定目的。

我們認為,對犯罪目的的證明,可從以下幾方面判斷:1.從被追訴人對實施犯罪行為動機、起因、條件的供述內容判斷或者推導。2.從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予以判斷。重點從被害人陳述其遭受侵害的過程的有關內容進行判斷。如,要證明詐騙罪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可從被害人的陳述判斷被追訴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3.從其他證人證言的內容中判斷。即從證人證言的相關內容推斷被追訴人實施犯罪時的目的。如,對綁架罪中勒索財物犯罪目的的判斷,可從被害人親屬的證言中判斷被追訴人挾持被害人,是否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被追訴人是否向被害人親屬索要過財物,是否以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釋放被害人的條件等等。4.從被追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本身進行推斷。例如,要認定被追訴人具有集資詐騙罪非法佔有的目的,可通過對其實施的具體行為予以推斷。如果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攜款而逃;任意無度地揮霍集資款,無法歸還集資款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無法返還集資款;實施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客觀上無法返還的等等。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推斷被追訴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三、“明知”的證明

刑法分則對某些故意犯罪的犯罪對象從認知因素上作了“明知”的限定,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要求被追訴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對特定對象的明知。對這類故意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證明,除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時主觀上對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有明確的認識,還要證明犯罪行為人對犯罪對象所處的狀態是“明知”的。

對特定犯罪對象認識“明知”的證明,關鍵要審查是否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實施犯罪前對構成犯罪的特定對象的性能狀態是否清楚。如果具有下列條件的,就可以斷定被追訴人對特定犯罪對象的狀態是明知的:1.現有證據能表明被追訴人曾被告知,或者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相關機關的宣傳,已經知曉特定對象所處的狀態。如被追訴人通過司法機關的通緝令,已知曉對方是犯罪分子。又如工商管理部門曾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樣式在電視節目或者開設的宣傳欄目展示過,並明令禁止再行銷售的,被追訴人還依然銷售該商品。2.現有證據能證明被追訴人就被追訴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對象所處的狀態曾被專業機構或相關管理部門告知過。如被追訴人曾被醫院告知患有性病,還進行賣淫、嫖娼。3.有證據證明被追訴人曾受過專業培訓,並根據被追訴人的知識結構和工作經驗,能夠判斷其熟知被追訴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對象所處的狀態。4.有證據表明被追訴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獲得特定商品,再將該商品出售牟利,據此可以推斷出被追訴人對特定對象所處的偽劣、假冒狀態是清楚的。5.現有證據能證明被追訴人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為他人提供金融轉賬、資金賬户以及其他金融協助服務,或者現有證據能證實他人請求提供金融幫助的方式和渠道詭祕。6.有證據表明被追訴人曾被告知或者以明顯優厚的報酬為他人提供勞務服務。7.現有證據能夠表明被追訴人獲得特定物品渠道不正當,與市場通行價格相差甚遠,用途不正當等。對構成特定犯罪對象所處狀態明知的判斷,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的只要根據上述標準的一項,有的則要結合幾項才能判斷,得出是否明知的結論。

其實一般來説,故意犯罪構成的罪行一幫都判的比較的重,所以他從所適用的情況來看就與一般的犯罪有所區別。大多數時候,犯罪都是有主動因素的,但也有很多都是外因所迫。所以法律對於這兩者還是區分來看的,不同的事情適合不同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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