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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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要素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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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四要件

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犯罪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注意:因被勒索給予上述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本罪。


三、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四、犯罪對象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近親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人。


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法律並沒有界定“關係密切的人”的內涵和外延,具體的適用範圍有待於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基於血緣產生的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關係;基於學習、工作產生的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係;基於地緣產生的同鄉關係;基於感情產生的朋友、戀人、情人關係;基於利益產生的客户、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其他關係產生的互相信任相互藉助的其他關係人。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五、主觀故意,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目的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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