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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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貴重金屬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走私貴金屬罪是一種危害國家貿易管理的行為,除了我們常見的黃金,白銀以外,鉑、銥、鋨也算作貴金屬。不同的罪,擁有不同的犯罪主體。那麼,走私貴重金屬罪犯罪主體是什麼?其認定標準又是什麼?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走私貴重金屬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於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於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認定標準

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

(1)主觀上對偽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本罪與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規定本罪的同時,還將生產、銷售8種特定的偽劣產品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本罪與其他8種犯罪的關係是一種法條競合的關係,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對這種法條競合犯按照重罪優於輕罪的原則處斷。即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抗拒緝私行為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關於走私貴重金屬罪犯罪主體是什麼的全部解答。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犯罪主體不止包括個人,單位也可以算作犯罪主體。同時,由於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有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所以在量刑上也較為嚴重,如果情節嚴重,是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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