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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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裏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

走私貴重金屬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本條第2款、第4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4、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貴重金屬如果要流通至國內的話,首先是要交關税的,其次要通過國家的相關審核才能夠進行將貴重金屬流通到國內市場。如果一旦發現有他人進行走私貴重物品的話,將會按照刑法的內容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嚴格處罰。防止再次出現該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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