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犯罪主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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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犯罪主體是哪些

違法分子的犯罪途徑有很多,近年來偽造貨幣的現象越來越多,通過偽造貨幣來為自己謀利的現象不僅會擾亂社會秩序,也是藐視國家的一種行為,因此,偽造貨幣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堅決打擊。那麼偽造貨幣罪犯罪主體是哪些呢?我們來看一下。

一、概念 

指仿照貨幣的式樣、票面、圖案、顏色、質地和防偽標記等特徵,使用描繪、複印、影印、製版印刷和計算機掃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並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而不必過於苛求其必須具備什麼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

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2] 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

通力,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印製和發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製和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製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都會侵犯上述貨幣管理制度。

所謂外幣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兑等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的制度。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正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可以持有外幣,並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兑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偽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為法律所不許。

本罪的對象是貨幣。所謂貨幣,也稱通貨,是指在一國或地區具有強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價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貨幣包括本國貨幣和外幣。我國的貨幣為人民幣,這裏的“人民幣”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它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也包括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發行的外匯兑換券。有人認為,外匯兑換券是限定在臨時入境的港、澳、台、各國華僑及外賓五種人使用而且限於在指定範圍內流通的有價證券,它是中國銀行發行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性質是不一樣的。我們認為,外匯兑換券雖然在發行時並未明確屬於國家貨幣還是有價證券,但其實際上是作為含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代用券使用的,它與人民幣的基本職能並無實質差異,中國銀行發行也是基於國務院的授權,這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授權發行人民幣道理是一樣的,因此應把外匯兑換券視為廣義上的人民幣看待,這也是我國理論上的通行看法,實踐中也是予以承認的。

所謂外幣,即外國貨幣,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貨幣,包括外國鈔票和外國鑄幣。需要注意的是,“外幣”與“外匯”的含義是不同的,“外匯”除包括“外幣”外,還包括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如外幣有價證券(外國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外國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和其他外匯資金。可見 “外匯”的外延遮大於“外幣”,偽造“外幣”以外的其他外匯並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對於偽造的貨幣應當注意必須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造的,與真幣相似的假幣。

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而是構成詐騙罪,不是構成本罪即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主要應在於它與真幣的相似性,而不在於其相同性,即不要求與真幣完全相同,一模一樣。儘管科學技術已非常發達,致使偽造假幣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偽造的效果極為逼真、難以辨認,但行為人畢竟是以假幣冒充真幣,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達到與真幣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則只要求足以矇蔽、欺騙他人,達到以假幣亂真、可使人信以為真即可。偽造貨幣,其行為的結果是假幣。

假幣根據製造方法的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機制膠印、凹印假幣;

二是石板、蠟板、木板印假幣;

三是謄印假幣;

四是複印假幣;

五是照相假幣;

六是描繪假幣;

七是板印假幣;

八是複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

九是仿照硬幣鑄造的假幣;等等。

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於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在構成要件中,主體要件詳細説明了偽造貨幣罪犯罪主體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但是隻能為個人,單位不構成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偽造貨幣的都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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