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輕傷的追訴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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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致輕傷的追訴期是多久?

故意傷害致輕傷的追訴期是多久

故意傷害致輕傷的追訴期是五年,刑事案件的追溯期是: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儘管故意傷害至輕傷的追溯期是5年,但是在遭受到別人的傷害之後,不能遲遲拖着不報警,總不能這5年之內什麼時候想報警就去報警,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要抓緊時間做傷情鑑定的,時間拖得久了,關於本案的一些證據會越來越難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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