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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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根據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知道犯罪主體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其中,自然人是犯罪主體的比例是比較大的。我國最新頒發的民法典,根據人的年齡,將公民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一、什麼是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犯罪主體是不限制年齡的,故而自然人的犯罪主體不一定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犯罪主體有哪些?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一)自然主體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行為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文化教育發展水平、智力發展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處於這一年齡段的人只對部分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75週歲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而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規定體現對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二)單位主體

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這個概念比法人更為廣泛,除法人以外還包括非法人團體。雖然單位一詞在以往我國社會生活中曾經被廣泛使用,甚至是一個使用率極高的用語,但嚴格地説它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也就是説,單位一詞並無確切的法律涵義。根據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單位犯罪這一概念中的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也就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此種説法是錯誤的,自然人是犯罪主體時,其犯罪主體具體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於五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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