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什麼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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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什麼行為效力?

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什麼行為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行為經追認後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衡量標準有什麼?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於一心智健全,有兩種判斷標準:

(1)依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並能預見其後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思能力的狀況。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使其行為是適當並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麼障礙,那麼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無、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條件的影響。如年齡、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狀態這些先天或應然的生理條件,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產生直接影響。

(2)依據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成年而設立的。儘管成年的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有所瞭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一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難以自制,那麼,他所為的某些自損其利、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如,一個吸毒的成年人,當他毒癮發作時,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當低廉的價格出賣了,這一民事行為應允許被撤銷,使其行為歸屬無效。當然,只有當對方瞭解他的這一境況,而又故意與他為這種買賣行為時,該買賣行為才是可以撤銷的。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無、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之外,還受諸多社會性因素影響,包括自然人的財力狀況、品德修養、生活自制能力等後天或實然因素。

衡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按照自然人的認知能力來進行判斷。主要針對的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明確認識的。另一個是按照自然人的意志進行判斷,主要針對的是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無法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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