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入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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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資詐騙罪的入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集資詐騙罪的入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集資詐騙罪的入刑標準的規定就是如果説詐騙的金額已經達到了10萬元以上的話,那麼就會被列入到刑法當中來予以考量,而刑法192條就是對集資詐騙的這種行為進行了一個明確的規定,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進行的一種詐騙。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會滿足集資詐騙罪入刑標準,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當代社會,有一些人員在進行公司方面的投資的時候,是需要籌集相關的資金的,而通過合法的渠道籌集資金自然是可以的,而有一些情況之下是非法籌集他人資金,並且想要將這些資金佔為己有,這麼來的話就會構成集資詐騙罪,而達到10萬元就會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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