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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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1、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2、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的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税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地給國家税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397條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税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

4、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税收是國家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税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人在實施了經濟類的行為,使得自己的收入發生變化之後,一般都是需要納税的。在納税時,必須要足額的繳納自己應繳納的税額,税務機關的職員,在審核納税申請時,也需要排查是否存在少徵的情形,若存在需要及時的通知納税人補足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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