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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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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