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1、客體要件。

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誌、核准註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註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徵的識別標誌,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説明書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標明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以及註冊標記;

(2)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製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經商標局核准註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註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偽造或擅自制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製單位受意欲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人的欺騙、矇蔽,不知是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印製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製單位知道行為人的意圖,而出於某種目的,故意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構成本罪,如事先通謀,則構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和偽造、擅自制造者出於共同故意,事先通謀,事後由其幫助銷售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此時銷售行為屬於偽造、擅自制造行為的一部分,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共犯,對銷售者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處理上,還需要基於本罪的構成要件全部成立才可以定罪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對每項要件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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