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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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條件有:

1.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判決標準

《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上述規定的是可以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的, 涉及到是否可以認定為失職的行為,應當根據實際的違法行為原因,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定,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情況,併合法的作出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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