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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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上對於證券或者期貨市場的交易和管理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情況是由證券交易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的,對於犯罪事實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顯然是對其它的投資者造成了嚴重的侵權情況,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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