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預備階段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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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侵佔預備階段是否構成犯罪

職務侵佔預備階段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但是可以爭取免於刑事處罰。職務侵佔是指利用職務是的便利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財產進行侵佔的一種行為,所以職務侵佔構成犯罪,但是不屬於職務犯罪的一種。

二、關於職務侵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什麼是職務犯罪?

在這個名詞裏面我們必須瞭解什麼是“職務”。“職務”在我國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內容複雜的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國的職務分類中主要有:法定職務、事定職務、執行職務、管理職務、決策職務、臨時職務、固定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等等,我國的職務分類大典中記載有:8大類,66箇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

在職務這個名詞中,所謂的“職”:就是職責、職權、職掌、這個職業就是“掌管”的意思。“務”呢,就是由職而產生的,所應承擔的任務、事務、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職”,就要承擔一定的事物,同時,根據職務的不同,相應地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四、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有那些?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

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

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

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手頭上的資源,和職務上的便利不履行自己的責任還破壞相關的規定。如果企業或者是國有單位的公職人員有此類行為,一旦發現就會按照相關的規定對其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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