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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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近年來的法治建設很有成就,不少人懂法知法,漸漸形成了一個法治大國,我們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還是經常聽聞遺棄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的案件的發生,很多人對這兩種罪名都有疑慮,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呢?

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

一、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

1、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2、什麼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是有區別的

(一)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中,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殺人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被扶養人或被救助人死亡的後果,卻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可見,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遺棄的目的是為了使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處於他人無法救助的境地而致使其死亡,那麼就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行為人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病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車站、碼頭或別人家的門口等。遺棄者並不希望被遺棄者死去,而是為了逃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扶養義務或將自己應承擔的扶養義務轉稼於他人。

2、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被害人放置於不能或不易獲得救助的地方,並且明知或應知這種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行為。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將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病人遺棄在不便於被人發現的得不到及時救治的場所等。

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上文已經明顯指出,兩種罪行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均有差別,主觀方面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犯罪的目的上面,客觀方面的不同則主要體現在地點場所方面,但不管是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都需要接受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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