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 遺棄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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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遺棄嬰兒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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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遺棄凍死構成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的標準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而故意殺人罪是 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二者的性質和法益侵害程度相差較大,在通常情形下是容易 辨別的。但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對嬰兒或沒有任何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任何扶養甚至 移置於室外致其死亡的案件,在定性上就頗具爭議。在這些案件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在法律上 有特定的扶養義務,但卻拒不履行扶養義務,且將被害人移至危險場所,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那麼,上述行為是構成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呢?筆者認為,對該行為的定性,應堅持以下 幾個標準予以具體判斷:

其一、從對生命法益的保護角度而言,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給被害人 的生命造成危險的犯罪(如造成實害則屬於結果加重犯);後者是現實地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犯 罪。

其二、從犯罪客觀構成要件方面而言,首先應考查犯罪行為、犯罪結果以及二者之間的因 果關係。除此之外,還應考查特定的行為狀況與條件、特定的行為時間與地點、特定的行為對 象與手段等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在上述案件中,應具體考查行為人實施了何種遺棄行為,該行 為是否會立即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所處的境地使其生命所面臨的危險是否急迫,被害人生 命對行為人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等等。比如,將嬰兒置於行人較多的場所或者國家機關門前的 ,只能認定為遺棄罪,倘使發生死亡後果,也只是量刑上應考慮的因素;反之,如果將嬰兒置 於沒有行人的場所,將行動艱難的老人帶至懸崖邊上扔下不管的,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其三、從犯罪主觀方面而言,故意和過失是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此外還包括犯罪的動 機和目的。在上述案件中,遺棄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生命所遭受的危險持希望或者放任 發生的心理態度,但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死 亡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發生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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