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認罪認罰到法院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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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認罪認罰到法院多久開庭

尋釁滋事認罪認罰到法院多久開庭

刑事訴訟活動中主要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案件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終結後移送檢查機關審查起訴,然後由法院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案件具有法定情節還可以申請延長羈押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所以一個形式案件從立案開始,多久能夠開庭審理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判斷、分析。

二、尋釁滋事刑事案件最輕的判刑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量刑最輕可免除刑事處罰,也就是不用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最輕的判刑為免除刑事處罰。一般如果法院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的,那麼可以不進行起訴。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故意在公共場所進行鬧事,一般會有損壞公共物品等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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