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簽了認罪認罰書可以從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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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簽了認罪認罰書可以從輕處罰嗎?

尋釁滋事罪簽了認罪認罰書可以從輕處罰嗎

尋釁滋事罪簽了認罪認罰書可以從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二、尋釁滋事刑事案件最輕的判刑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量刑最輕可免除刑事處罰,也就是不用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最輕的判刑為免除刑事處罰。一般如果法院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的,那麼可以不進行起訴。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故意在公共場所進行鬧事,一般會有損壞公共物品等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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