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案而不立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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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立案階段,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立案偵查。
被害人對司法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監督權。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對司法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複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答覆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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