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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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自訴案件採取的幾種處理方法
1.向控告人發不立案通知書。
法律依據有:
①《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請複議。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以下稱《解釋》)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書面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裁定駁回起訴。其法律依據有:①《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1款第2項“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理後,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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