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立案後還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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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立案後還能和解嗎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不能。
1、如果已經被公安局立案的詐騙罪屬於公訴案件需要追究的是刑事責任不能調解,因為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問題。
2、但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由雙方和解或由法院調解,而自訴案件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的,自訴案件涉及到自訴人私權力的行使問題,所以自訴人既可以撤回自訴也可以接受法院的調解或判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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