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買強賣罪立案成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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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是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是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是強迫三人以上交易;
(四)強迫交易一萬元以上,或者是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是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買強賣罪立案成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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