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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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案(《刑法》第405條第2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詢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巨大等。

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認定是怎樣的?

(一)區分本罪與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體僅限於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三種形式,即徇私辦理髮售發票、徇私辦理抵扣税款、徇私辦理出口退税。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與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較容易區分,在此不再贅述,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一是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前;徇私辦埋出口退税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過程中,並以偽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憑證為前提。

二是行為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發生在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則發生在税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憑證;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税。

(二)區分本罪與騙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殿,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它與本罪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違法提供出門退税憑證罪的主體則為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衣現為假報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或以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

3、侵犯的客體不同,騙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出口退税這一方面是做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如果有人通過違法的方式提供出口退税憑證,那麼將構成相關的刑事犯罪,必須要對此進行處罰,畢竟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到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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