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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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於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國家通過刑法來對其進行規制,以防止通過這種方式來侵害國家的税收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量刑標準
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巨大等。
要構成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瞭解什麼是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所要求的嚴重程度,是瞭解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怎麼判的第一步。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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