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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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行為。
刑法第209條第4款規定:“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2款的規定處罰。"即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見.刑法對本罪的起刑點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普通發票”是指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發票,但發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髮票,則不按本罪處理.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追究。無論行為人是一次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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