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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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立案的規定主要在第107條至112條。第107條是對管轄作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108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報案的權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109條規定了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有製作報案筆錄,以及為報案人保密、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的義務。110條規定了相關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審查,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並及時告知控告人的義務。不立案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110條規定的主要是人民檢察院有對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監督的義務。112條是對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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