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查封,對於大家來説可能並不是特別的陌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查封這個名詞是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但是許多普通老百姓並不知道查封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也就是説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高檢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 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繫,當地人民檢 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 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二、查封財產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户)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我國關於查封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案件儘快偵破。其次就是查封等措施也是有着時間限制的,比如説我國法律規定,查封,扣押等措施,最長不能夠超過三年。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