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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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貪污也就是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