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立案偵查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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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詐騙立案偵查有用嗎?

電信詐騙立案偵查有用嗎?

電信詐騙報警有用,電信詐騙數額較大,涉嫌詐騙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破案後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追回贓款贓物。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或偽造形式以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招嫖等各種形式進行詐騙。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對外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騙行為將受到從嚴懲處。這一司法解釋將於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了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和詐騙犯罪的發案形勢,將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根據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將電信詐騙行為規定為可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規定了5種情形酌情從嚴懲處: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及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有關電信詐騙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判罰,我國法律上是對於電信詐騙的犯罪造成事實判罰情況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對於電信詐騙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或者致使受害人出現傷亡等情況的,肯定是需要從嚴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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