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中銀行和電信部門是否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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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案中銀行和電信部門是否有責
從刑事法律角度講,電信金融詐騙、盜竊案件中,電信運營商和銀行本身與犯罪分子是不具有詐騙或者盜竊的主觀故意與通謀的,也沒有實際實施詐騙或盜竊的行為。因此,電信運營商及銀行對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從民事法律角度講,電信運營商及銀行相對購買使用其服務的個人是具有極大優勢地位的,必須保證提供的服務不存在缺陷漏洞及良好的安全保障及監管水平,而不能把這個責任推給處於弱勢的個人。
若電信運營商或銀行事實上為詐騙、盜竊提供了實施的媒介平台,並因它提供的諸如來電、短信號碼顯示及其他增值服務的缺陷,而導致犯罪分子能夠通過偽造虛假信息等誘騙被害人。因此,電信運營商或銀行是具有重大過錯的,被害人可以侵權為由要求其賠償民事損失。
若犯罪分子不是通過銀行或電信自身系統或服務的漏洞缺陷,只是偽造了虛假的銀行頁面、鏈接等騙取或竊取了被害人的財產,因此,僅從民事法律角度看,銀行或電信部門不具有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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