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決定書不予賠償有爭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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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決定書不予賠償有爭議怎麼處理?

刑事賠償決定書不予賠償有爭議怎麼處理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申請刑事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必須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害後果,必須明確行為是作為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為,否則不發生刑事賠償;

第二,有關機關和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職權的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對事實認定發生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發生錯拘、錯捕、錯判以及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損害的行為,要求一定機關和人員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的行為,造成了侵害當事人人身自由及財產權利的損害後果,否則也不發生刑事賠償。

申請刑事賠償本身就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當事人的賠償申請書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只能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所以當事人收到不予賠償的決定書以後,也應該瞭解一下不予賠償的原因,然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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