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判刑後民事訴訟案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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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判刑後民事訴訟案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欺詐判刑後民事訴訟案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具體內容

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證明文書,也是委託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權限的合法依據。其內容結構為標題、首部和正文。

標題部分,一般以訴訟委託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為標題;

首部部分,需要寫明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詳細情況;

正文部分,一寫明委託出自委託人的自願;二寫明委託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一般分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最後,在文章末尾處,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字蓋章,並註明具文時間。

三、民事訴訟併案審理的界定

不是所有的行政、民事訴訟案件都可以適用併案審理,適用行政、民事訴訟併案審理是有條件的,不是沒有限制的,筆者提出的併案審理適用有三個基本條件,或者説具有三個基本特徵:

(一)行政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相互牽連,具有關聯性;

(二)兩個不同的訴訟是應當事人的請求提起,不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

(三)兩個審判組織合二為一,統一由某個合議庭審理。

當然,原則上由相對專業的行政審判庭處理。 所謂相互牽連,具有關聯性,在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民事訴訟先行提起,在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要以某行政確認或確權行為為依據,甚或該行政行為成為民事審理的障礙而中止民事訴訟,應當事人請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審判的結果影響甚至決定民事裁決內容;

(二)先行提起的行政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必須以民事爭議的化解或民事分權為裁決依據,依法而中止行政訴訟,應當事人的請求,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裁判內容直接影響着行政案件的裁判結果。

行政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相互牽連性要求形成共識,共同的認識需要同一審理組織去形成,並鑑於共識,能較快作出行政、民事一致的判決,可以説,併案審理是該案件公正和高效審判的最佳方案和訴訟方法。

在民事訴訟案的處理過程中,充足的舉證和相關物證、書證出具是有重大意義的。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應當追求實事求是原則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利的證據。法院審判人員不會人違法犯罪分子恣意妄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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