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承擔舉證責任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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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承擔舉證責任人是誰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承擔舉證責任人是誰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2、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必須出具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3、這是因為當事雙方的法律地位決定的,民事訴訟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訴訟中雙方法律是不對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並説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三、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鑑定費用。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證人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7、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舉證的證據可以進行分批舉證,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都是可以的。舉證是一個比較有技術含量的活,如果當事人不會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的找律師進行溝通,這樣可以維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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