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退補偵查取保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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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退補偵查取保可以嗎

一、法律上退補偵查取保可以嗎

退補偵查取保候審還是可以的。補充偵查只會對公安有直接影響 對嫌疑人應該沒影響 因為一種情況是證據不是很清楚,或者案卷有問題 公訴科的人把案卷退回公安要公安補好重報,還有種情況是公訴科的人做事情比較謹慎對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不好認定 而現有證據情況不足 就會讓公安重新偵查下這些情況 確保案情正確詳實。

二、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幾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檢察院對案件進行退回補充偵查,大多數是因為證據不充足,不能夠對案件正常審理下去,需要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重新調查補充案件的有關證據。對於涉案人員來説,退回補充偵查並不影響他們,只是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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