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閲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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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閲卷嗎?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閲卷嗎?

退回補充偵查期間是可以閲卷的。

刑事案件辦理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依次是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在後兩個階段,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存在問題,還可以補充偵查。根據法律規定,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才可以閲卷。如果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律師是不能閲卷的。

二、辯護律師的閲卷權、會見通信權

(一)、2012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案件如果發現證據不齊的話,是可以選擇退回補充偵查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在退回期間作為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就可以進行閲卷,從而找到相關的證據為當事人進行辯護,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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